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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人民法院被查封,是否接下去还要实行竞拍

2020-04-03 18: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车辆被查封,一般是活封,即只是封户,禁止处理买卖、转让的,不会影响使用。所以,天南海北任你跑,没事的。如果浙江省不能去,那就哪儿都不能去,就是法律界常说的死封了,即实际扣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
  • 法院查封车辆能够申请办理年检。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法院查封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限制权利人处分的强制性措施。故对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只是影响到车辆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的人处分权利,而不会影响到车辆的正常使用及年检。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 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是:
    1、申请的材料不全面;
    2、超过了2年的受理的实效。除此之外,应当受理。对于第1条,补充好材料即可;对于第2条,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2年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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