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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房屋拍卖纠纷律师费收多少
不同地区、不同案情、不同标的、不同律师的价格都不同的。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如下: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1000万元以上1-2%;法律依据: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想问一下业主用楼道公共的电安装监控可以吗?
在楼道安装监控时,需先了解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确保获得授权。安装过程中,要选择合适的监控设备,如固定式摄像头,并避免侵犯他人隐私。同时,监控数据需加密存储,定期备份,并仅供有需要的人员查看。若发生监控设备损坏或数据泄露等情况,应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和恢复。
我在喜相逢买了一台二手车十万,要我还48期,喜相逢说要把我车强制拖走,我该怎么做
租车公司把车拖走了的处理方法如下: 1、可以联系出卖方,通过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可以要求出卖赔偿损失之类的,承担违约损失; 2、对于购买抵押车辆的车主是在明知车辆设有抵押的情况下购买的,不适用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车辆的抵押权人对车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要求返还车辆; 3、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租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年龄18岁至60岁之间,身体健康,持有合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公民; 2、外市户口提供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担保或个人名下的本市房产证原件为抵押担保; 3、申请人也可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中、外企业; 4、申请人是外市户口为工作性质为公务员、教师、律师、医生、银行职员或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免提供担保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湘潭修建房子怎么样计算补偿
【法律分析】 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关于国家征收房屋补偿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是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另外还设有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因此补偿金额不会太低。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我刚签了一份租房合同,但现在不想租了,交了押金,租金,还有物业费,想知道怎么退
签了租房合同想退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进行退房退租;对方拒绝协商的,属于该方单方面违约,对方为房东的有权扣留房租充当违约金,对方为租户的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对方存在法定违约情形的,该方可以直接退房退租。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湘潭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你好,公租房申请条件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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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是个人财产 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基本案情杨某乙与杨某甲于2001年9月相识,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性格脾气方面的差异和处理夫妻日常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4年4月9日,杨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以及坐落于×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除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外,根据杨某甲和杨某乙在再审审理中补充提交的一系列新证据,并结合一审中收录的证据查明:2006年9月18日,杨某甲出售其婚前位于××街××号的房屋,售房所得价款200000元于当天存入其在建设银行的定期账户,2007年3月20日到期后又转存入该行另一个活期账户,并在同一天用于支付购买××小区××幢××层××室房屋的首期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准许杨某乙与杨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夫妻共有财产:除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归杨某乙所有,其余的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归杨某甲所有;坐落于××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归杨某甲所有,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三、夫妻共同的债务34000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责清偿170000元;四、驳回双方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525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担10262.50元。杨某乙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一、维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准许原告杨某乙与被告杨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撤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夫妻共有财产:除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归杨某乙所有,其余的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归杨某甲所有;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归被告杨某甲所有,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三、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责清偿170000元;四、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请求”;三、夫妻共同财产:松下等离子电视机1台、松下洗衣机1台归杨某乙所有。松下冰箱1台、百惠洗衣机1台归杨某甲所有;坐落于昆明市××小区××幢××层××室的房屋1套归杨某甲所有,由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杨某乙房屋补偿款3250000元;四、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由杨某甲负责偿还;五、驳回杨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105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担20525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经失效)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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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售“飞单”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银行监管不力担责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嵇某成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后,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为扩大吸收资金途径,嵇某找到某银行客户经理赵某,让其帮助寻找投资人。于是赵某向银行客户闫某推荐了嵇某企业发行的一支基金。闫某共认购20%。多数情况下,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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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中抵押担保人为借名贷款提供担保后,应向谁进行追偿?
350万元,余某、其弟余某某以共同所有的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因廖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了上述房产,余某某代为清偿270万元。余某某认为,其作为抵押人替借款人偿还了贷款,借款人应当归还代偿款,遂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审理】【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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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借子女名字买房离婚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李某霞名下;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赵某亮。赵某亮与张某莹系夫妻关系。第三人孙某刚系原告赵某君外甥。涉案房屋系原告赵某君单位福利分房。2006年8月15日,二原告婚后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将涉案房屋登记于原告李某霞名下。后因被告赵某亮资金周转需要资金,原告李某霞因为年龄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故将涉案房屋借名登记在第三人孙某刚名下,并办理抵押贷款手续。2018年4月,因为第三人孙某刚即将离京,且二原告名下已经登记有两套房屋,不符合北京市房屋过户政策,故二原告与二被告协商,将涉案房屋暂时登记至二被告名下,由二被告出名代为持有涉案房屋。过户当天,因为被告赵某亮处于失信被执行人状态,临时决定由被告张某莹单独与第三人孙某刚签署《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单独登记于被告张某莹名下。因原、被告亲属关系,二原告得知涉案房屋登记于被告张某莹名下,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原、被告约定涉案房屋暂时登记在被告张某莹名下,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系二原告,二原告实际占有、管理使用涉案房屋并享有权利及处分权,二被告应根据原告要求随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利及债券债务均与二被告无关。2020年8月24日,二原告协议离婚,并协商确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李某霞所有,现原告李某霞已符合过户登记的资质要求,故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被告赵某亮辩称,二被告离婚诉讼还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亮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李某霞名下。被告张某莹辩称,涉案房屋原权利人原来确系二原告,但后二原告将涉案房屋赠与给被告张某莹。现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张某莹名下,二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也不能证明二原告与被告张某莹之间存在借名合同关系,二原告主体不适格。因为被告张某莹与赵某亮开始诉讼离婚,二原告才想收回赠与给被告张某莹的涉案房屋,故原告认为应维持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物权归属方面的证明效力,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孙某刚述称:涉案房屋原本系二原告所有之房屋。因为被告赵某亮经营资金需要,二原告将涉案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至第三人孙某刚名下,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按揭款项付给原告李某霞。第三人孙某刚将贷款还款的银行卡直接交给原告李某霞,李某霞每月存钱进去用于偿还贷款。2014年原告李某霞分两次将所有贷款还清。第三人孙某刚认可是为了给赵某亮筹钱才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孙某刚名下,双方并非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第三人孙某刚亦非实际权利人。2018年春节,第三人孙某刚准备回老家了,所以向二原告提出将涉案房屋还给二原告,但因为二原告名下有房,不具备再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二原告的资格,所以二原告与二被告商议,商议后告知第三人孙某刚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赵某亮名下。但当时因被告赵某亮名下有其他民事纠纷,为了避免风险,二原告、二被告和第三人商议决定将涉案房屋暂时过户至被告张某莹名下。2018年4月份,第三人孙某刚离京前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张某莹名下。第三人孙某刚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原告赵某君与李某霞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9年1月22日登记结婚,被告赵某亮系二人之子。2015年10月30日,被告赵某亮与张某莹登记结婚。2006年,二原告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交纳房改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和相应契税,后涉案房屋登记于原告李某霞名下。2012年,因被告赵某亮需要资金,二原告将涉案房屋以房屋买卖形式过户至第三人孙某刚名下,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庭审中,二原告与第三人孙某刚均认可,2012年房屋过户并非真实买卖合同关系,第三人孙某刚亦未实际支付房款,仅为了向银行办理贷款才以房屋买卖形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孙某刚名下。原告李某霞将孙某刚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的“房款”支付给被告赵某亮做周转。涉案房屋过户给第三人孙某刚后,孙某刚将银行贷款关联还款银行卡交给原告李某霞,由原告李某霞每月偿还银行贷款。2014年银行贷款提前偿还完毕,2014年11月26日办理了银行贷款抵押登记注销手续。2018年4月26日,第三人孙某刚与被告张某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第三人孙某刚以180万元价款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张某莹。2018年4月27日,涉案房屋过户登记于被告张某莹名下。庭审中,被告张某莹认可其与第三人孙某刚之间并未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某莹没有实际支付过购房款。实际情况是第三人孙某刚受二原告指示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被告张某莹,实为二原告将涉案房屋赠与给被告张某莹。二原告、第三人孙某刚以及被告赵某亮则主张,涉案房屋因为为赵某亮筹集资金借名登记于第三人孙某刚名下,实际权利人系二原告。因为第三人孙某刚要离京,所以第三人孙某刚提出将登记于孙某刚名下的涉案房屋返还二原告。但因为二原告名下已经两套住房,不具备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的资格条件,故二原告、二被告以及第三人商议后决定暂时将房屋过户至被告赵某亮名下,又因为被告赵某亮涉及其他民事纠纷,故将涉案房屋登记与被告张某莹名下。第三人孙某刚和被告张某莹之间并非真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某莹亦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同时,二原告也没有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张某莹的意思表示,仅因二原告不具备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的资格条件,将涉案房屋借名登记于被告张某莹名下。二原告为证明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告李某霞与被告张某莹的微信记录,其中2019年12月3日,被告张某莹向原告李某霞发送一份三方协议,载明:将三方协商,将张某莹名下涉案房屋向银行抵押,用于偿还赵某亮和张某莹名下欠款。……2、张某莹在此抵押行为中不承担任何责任。12月5日,原告李某霞向被告张某莹发送了一份《借名登记房屋协议》,载明涉案房屋系二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原登记于李某霞名下。2009年因赵某亮做生意急需资金,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刚名下,为赵某亮办理抵押贷款。2018年4月17日,李某霞又将房屋从孙某刚名下转移登记在张某莹名下,上述转移登记为借名登记,李某霞为实际所有权人。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张某莹对于上述《借名登记房屋协议》未做任何回复。12月6日,被告张某莹微信回复其与赵某亮办理房产抵押了,但因抵押实际情况与赵某亮说的不符,所以张某莹没有签。另,二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原告李某霞、赵某君与被告张某莹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双方沟通涉案房屋和孩子抚养问题,原告李某霞一直强调涉案房屋因为无法登记在二原告名下,暂时登记在被告张某莹名下。因为二被告欠钱,二原告与被告张某莹之前曾协商将房屋过户至被告赵某亮名下后将房屋出售,并用售房款偿还二被告欠款。原告赵某君也表示涉案房屋系原告房产,考虑现有困难,可以将涉案房屋出售,售房款先打给被告赵某亮,再让赵某亮将款项全额转给赵某君,由赵某君分配房款。被告张某莹在录音中也表示涉案房屋出售款项由赵某君支配,但房款不同意先支付给被告赵某亮,自己在收款后也可以转账给赵某君。同时,被告张某莹一直强调抚养孩子有困难,要求二原告以出售涉案房屋形式帮忙。通话过程中,被告并未提及涉案房屋赠与问题,对二原告主张借名登记的事情,也没有明确异议。另查,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李某霞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涉案房屋供暖费等费用也一直由原告李某霞支付。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过户给被告张某莹时发生的契税发票等票据原件亦由原告李某霞持有。二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协议离婚,原告李某霞经申请在京购房资格核验,李某霞名下拥有住房0套,初步核验通过。裁判结果被告赵某亮、张某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原告李某霞办理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一号房屋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李某霞名下。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二原告、二被告以及第三人对于涉案房屋登记于第三人孙某刚名下原因及房屋登记于孙某刚名下期间房屋实际权利人的情况,均无异议,二原告在涉案房屋登记于第三人孙某刚名下期间一直系涉案房屋真实权利人。后被告张某莹与第三人孙某刚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于被告张某莹名下,二原告和第三人孙某刚均明确表示其过户给被告张某莹并未基于二原告将房屋赠与张某莹,而是因为二原告不具备购房资格,涉案房屋无法登记回二原告名下,才将涉案房屋登记于被告张某莹名下。被告张某莹主张涉案房屋系二原告赠与,但并未举证二原告有过赠与意思表示,对此被告张某莹应承担未能举证不利后果。二原告离婚前名下确有两套住房,无在京再购房资格,二原告解释将涉案房屋借名登记于被告张某莹名下的原因,有事实基础且借名登记动机亦能合理解释。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二原告与被告张某莹之间通话录音均可以体现二原告多次提及涉案房屋借名登记与被告张某莹名下,二原告才是真实权利人。被告张某莹对该陈述并未明确提出质疑,与其主张的赠与关系相悖。且被告张某莹在与二原告沟通过程中,数次提出因为抚养孩子需要二原告提供帮助,也需要二原告帮忙偿还二被告欠款,提出将涉案房屋出售,被告张某莹与二原告分歧不在房屋所有问题,而是在房屋出售前是否转至被告赵某亮名下、售房款能否先交给被告张某莹而非赵某亮的问题存在争执。结合涉案房屋由原告实际控制以及相关证照原件由原告持有的事实,符合二原告系房屋实际权利人的外在特征。二原告现有证据可以形成相对完成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二原告为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其指示第三人孙某刚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张某莹名下,系存在借名登记合同关系。借名登记尤为重视当事人之间信赖基础,现二原告因涉案房屋问题已与被告张某莹发生争议,且二被告婚姻关系亦出现不睦,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李某霞名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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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父母房屋子女继承未经儿媳同意儿子放弃继承行为有效吗
6月6日,被告与原告儿子赵某聪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但从未支付过房租。2019年11月,赵某聪因与被告感情不和搬出一号房屋,与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经济困难,急需将一号房屋出租获取生活费,但是被告拒绝腾出房屋。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和原告儿子赵某聪没有离婚,只是感情不和。法院查明原告与赵某鹏(于2019年1月31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独子赵某聪;被告系赵某聪配偶,双方于2014年6月6日登记结婚。一号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建筑面积57.93平方米;该房屋系房改房,原告于2001年取得房产证。原告及被告均认可赵某鹏的父母早于赵某鹏死亡。赵某聪作为原告证人出庭,称赵某鹏去世前曾口头表示将一号房屋及存款给原告,即便法院认定口头遗嘱无效,其亦放弃继承赵某鹏的遗产。一号房屋现由被告占有并使用。被告称其本人名下无房,赵某聪名下有一套在大兴的房屋。赵某聪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驳回。赵某聪称其2019年10月份搬出一号房屋;被告称赵某聪已经搬出一号房屋。裁判结果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占用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予以腾退。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一号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属于原告与赵某鹏夫妻共同财产,现赵某鹏去世,其有两位继承人,即原告与赵某聪,赵某聪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的份额,故该房屋属于原告个人财产。现原告不同意被告继续居住、使用一号房屋,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占有一号房屋有其他合法依据,故其应当将一号房屋腾退并交付给原告。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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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婚内一方卖房未经配偶同意签署合同是否有效
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面积为70.95平米的两居室出售给原告,后双方在东城法院判决确认《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因该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当时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故被告一直未能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020年8月,原告得知拆迁办通知二被告去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但是被告一直不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告怠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购房协议书》的约定。因第三人W公司负责为该涉案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请求行使代位权,请求第三人直接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告辩称被告赵某祥、李某丹辩称:原被告之间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借款关系。2017年10月16日,赵某祥因急需资金,找到了赵某航,赵某航愿意提供资金,双方商定赵某祥以名下房产作为担保。因赵某祥名下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双方又要求赵某祥岳父周某聪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担保该笔债务的履行。如确为买卖关系,根本无需其他房产担保,且无论赵某祥的房产价值还是周某聪担保的房产价值,明显高于所谓的房产价值,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常理。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赵某祥签署买卖合同时,没有征得配偶周某林的签字认可,构成无权处分。周某林也明确表示不同意房屋转让行为。被告并未怠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告一直主动商谈房屋登记手续,但一直未收到正式的办理通知,并未恶意拖延办理。综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构成无权处分、事实履行不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W公司称,我们没有意见,服从法院判决。法院查明2010年11月26日,案外人赵某裕(被告赵某祥之父,乙方)作为被拆迁人与W公司(甲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乙方就地安置一号二居室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70.95平方米,被安置人为赵某裕、之妻李某丹、之子赵某祥。2012年12月10日,周某林与赵某祥登记结婚。2014年5月23日,案外人赵某裕死亡。公证书,载明:《安置补偿协议书》项下的合同权益系赵某裕与李某丹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的产权份额是赵某裕的个人财产,是他的遗产。上述遗产依法应由被继承人赵某裕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赵某裕的父母及妻子李某丹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赵某裕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赵某裕的上述遗产由其子赵某祥一人继承。2017年11月1日,甲方(李某丹、赵某祥、周某林)与乙方(赵某航)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2690000元。并约定签订此协议书起甲方不能将此房屋出售给他人,不能拒绝将该房屋过户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人,甲方不得擅自提高房屋价格,如因此造成的违约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有权利通过法院针对担保人(周某聪)的房产进行拍卖。第三次房款叁拾万元为此房屋过户当天结清。待涉案房屋房产证下来后,甲方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如逾期办理违约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还需支付违约金为房款的两倍。双方另对房款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该《购房协议书》落款处甲方有被告赵某祥、李某丹签字,乙方有赵某航签字,没有周某林签字。后,赵某航依约向赵某祥支付119.5万元,向李某丹支付119.5万元,共计239万元。2017年11月1日,甲方(周某聪、赵某祥、周某林)与乙方(赵某航)签订《抵押协议书》,约定甲方周某聪朝阳区二号的房屋作为乙方购买涉案房屋的担保,甲方不承担任何利息。甲方作为担保方有权利监督赵某祥夫妻俩人与赵某祥母亲在涉案房产证办理过程和房产证过户为乙方的所有手续。该《抵押协议书》落款处甲方有案外人周某聪及赵某祥签字,乙方有赵某航签字,没有周某林签字。2017年11月10日,周某林与赵某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2017年11月27日,赵某航获得朝阳区二号房的抵押权,抵押权种类为一般抵押,被担保数额为27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三年,债务人周某聪。2019年3月,周某林作为原告,以赵某祥、李某丹、赵某航为被告,要求确认李某丹、赵某祥、赵某航三人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本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祥、李某丹作为涉案房屋相关合同的合同权益继承人,与赵某航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林以二被告系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购房协议书无效,于法无据。《购房协议书》虽无周某林签字,但周某林之父周某聪作为抵押人与赵某航签订有《抵押协议书》,担保《购房协议书》的履行,参与了卖房过程,且证人(中介人员)闫某出庭证明周某林对购房协议书知情并同意。因此,周某林仅以其未在《购房协议书》上签字,主张被告恶意串通的证明,未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本院对周某林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周某林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8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拆迁办通知李某丹、赵某祥:“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已开始办理契税及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请您……,办理契税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裁判结果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李某丹、赵某祥,第三人W公司为原告赵某航办理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证书。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已经认定,赵某祥、李某丹与赵某航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第三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法院不持异议。因被告未去办理契税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现原告要求被告和第三人为原告办理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证书,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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