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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权随便出售小区地面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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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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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冯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市郊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款53万元。2006年12月,冯先生又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小区地面143号汽车停车位,价款1.8万元。2007年2月19日,冯先生与房地产公司正式签订房屋交接书,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冯先生同时取得了所购的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一个。2007年11月,冯先生以地面汽车停车位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无权销售地面汽车停车位使用权为由,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支付的购车位款1.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将小区汽车停车位出售给冯先生,与法有悖,房地产公司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冯先生,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款1.8万元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律师分析:业主冯先生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地面汽车停车位一个,并支付了1.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冯先生购买的停车位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根本无权销售地面汽车停车位使用权,其所取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所以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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