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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去世了,没有户主那一页我该怎么办
没有户主页的户口本是无效的。户主都是在户口本正页的第一页。如果原户主去世,在注销户口时,如果没有特殊请求,派出所一般是直接把户口本上第二页上的人登记为新的户主。如果发现户口本没有户主页应当及时去户口登记派出所进行户口本更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兄弟一方 在老人去世后把房子买了不告知另一方自己讲钱私吞
法律分析:老人过世后,他名下的房产不能直接买卖,而需要先通过继承变更到继承人名下,再进行买卖。具体做法是: 1、房主(老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集体协商好,选定其中一人为房产继承人,其他人放弃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想咨询一下 遗产继承
可以的,具体案情、争议及你的诉求是?
李波律师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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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是四级残疾人,请问我爸去世后国家能补助多少了
遗属补助的话通常都是在子女成年之后停止。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机关单位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般1—3年,确实无劳动能力的家庭一般到父母去世,儿童至18岁; 2、单亲家庭父母无劳动能力的送到养老院,儿童送到当事人兄弟姐妹处抚养至18岁,单位出抚养费。 国家遗属补助年龄是多少 国家遗属补助年龄具体如下: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退休工人死亡后抚恤金一直办理不下来怎么申诉
抚恤金不能和遗产一起处理。首先,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次,关于死亡抚恤金享有的主体问题,如果发放抚恤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给付对象,或者是发放单位对给付有明确的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死亡抚恤金则属于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共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安置房房产证没下来遗赠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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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两个儿子,如何分配老人的遗产
老人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去世了,如何分配老人的遗产
继承问题,姐姐去世了,女儿有权分割我母亲的财产吗?
继承问题,请理解答案:姐姐去世了,女儿有权分割我母亲的财产吗?我还有一个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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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法院经济纠纷成功代理案例
司这边采购铁矿石,双方合作了好多年。但是在最近这一两年时间内,双方因为资金问题,因而双方产生了纠纷,对方公司不再支付货款,我公司尚有160多万未得到清偿。所以我公司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我们在采取财产保全时,对对方公司给我们公司支付货款的账号进行了查封,正好冻结了对方180万块钱。对方在案件沟通过程中,因为我方的证据比较充分,包括购销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进场物料结算单等这些证据,能够充分的证明对方和我公司欠款的金额。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当事人顺利拿到了货款,案件的结果是双方皆大欢喜。这是比较典型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的案件。被欠款的一方,如果在对方长时间不付货款的情况下,可以及时的维权。通过律师起诉可以尽快的拿回货款。光这些货款的利息就足以支付律师费,所以早点维护权利还是非常必要,对自己来说还是比较有利的。有经济合同纠纷,可以找我们赵荣烈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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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首次鉴定无等级,团队介入,再次鉴定十级伤残!
22年11月21日下午,卢大哥在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爬架上进行翻板作业时,不慎被掉下来的铝模立杆支撑底座砸到左手,当日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食指手指损伤(末节离断),左手第二指骨远节指骨骨折等严重伤情。事故后,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该鉴定结果显示卢大哥所受伤情并未达到伤残等级,这让卢大哥一筹莫展。选择委托因为工伤遭受了病痛,却没有达到伤残等级,单位得知没有等级更是拒绝处理工伤赔偿事宜,一大笔赔偿金付诸东流。因为单位的变本加厉,对工伤的不闻不问,以及同事的不予理睬,卢大哥也自己渐渐也对鉴定等级失去信心,想就此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卢大哥还能拿到赔偿吗?难道,受了伤只能自认苦吃吗?事实上,初次鉴定无等级并非没有转圜的余地,好在卢大哥遇到了我们!案件处理流程l真诚援助,信赖委托2022年11月,团队帮助卢大哥分析目前单位态度,案件形势,在团队耐心解答过后,卢大哥与我们法律签署服务协议,全权委托处理此次赔偿事宜。l公司拒赔,委托处理2023年7月,在收到鉴定结论后,公司知道卢大哥伤情达不到伤残等级,直接表明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天,团队立即带着卢大哥申请再次鉴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l再次鉴定,十级伤残于是,在团队的帮助下,卢大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重新鉴定,最终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处理流程「案件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案件推进」我们凭借自身丰富的经验,对于劳动能力鉴定评残标准的熟悉,初步判断卢大哥的伤情存在达到伤残十级的可能。于是,在遇到卢大哥的第二天,就前往医院调取卢大哥的全套医疗材料,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重新鉴定。在团队的努力和卢大哥的配合以及法医的细心检查之下,卢大哥最终被评定为伤残十级。重鉴成功2023年11月1日,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卢大哥的伤情构成伤残十级。在团队的帮助下,卢大哥成功取得了获得十级工伤赔偿的希望。而目前,卢大哥的索赔流程也在有序进展中。“让每一位伤者享有法律的正义”,不仅是我们的使命,更是我们办案的坚守与执着。我们会秉持着这一初心,在当事人因为工伤束手无策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赔偿。无论面临多复杂的案件,我们都将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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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丨鉴定无等级,赔偿大打折扣?律师团队助当事人重鉴十级,足额获赔!
自己一天的工作,勤勤恳恳,不料刚入职第5天,田大姐在操作烘干机时,右手不慎被卷入烘干机三角皮带里,导致右手中指受伤。事故发生后,单位为田大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但因为这次事故给田大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续赔偿费用单位却未曾提起。选择委托事已至此,生活仍然要继续,田大姐想着跟单位协商事故的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未果,单位甚至不愿意为田大姐进行工伤认定。就在田大姐及家属多次碰壁、求助无门时,偶然了解到了团队,得知其在处理工伤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于是与我们取得了联系。咨询过程中,对田大姐的案件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大姐及家人充分感受到我们专业的服务态度和优秀的业务能力,果断选择委托团队处理案件。案件处理流程单位拒赔,真诚委托2022年7月,受伤后的田大姐主动找到我们,在团队耐心解答过后,田大姐主动与我们法律签署服务协议,全权负责此次赔偿事宜。初鉴无等级,团队出手2022年8月,在收到无等级鉴定结论后,立即指导田大姐申请再次鉴定,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推进索赔进程十级伤残,成功获赔2022年9月,在团队的帮助下,田大姐最终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并成功到赔偿款。案件流程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成立了专案服务小组,一起讨论案情,田大姐已经申请工伤认定,拿到了工伤认定书,但是在鉴定时田大姐被鉴定为无伤残劳动障碍等级。团队经过分析认为根据田大姐的伤情,该份鉴定结论是有失公允的,并且如果认定为无伤残等级,田大姐的赔偿款将大打折扣。于是帮助田大姐充实医疗材料,及时和省级伤残鉴定委员会沟通,向省级伤残鉴定提起再次鉴定。经过团队的努力,田大姐如愿收到鉴定十级的伤残鉴定结论。完美收官鉴定结论出具后,通过提交证据,引导案件事实等,最终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出具调解书,帮助田大姐争取到了八万多的赔偿款。拿到工伤赔偿款后田大姐对团队表达了感激之心,也对团队的专业能力给予了高度认可,责任为先,全力以赴,让每一位伤者享有法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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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岁保安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法院这样判
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但现实中,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大多还坚持在工作岗位上,此时,当这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时,是否有资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待遇,就成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案例回顾张林(化名)系某村村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张林下班后在回家途中,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林于2008年12月30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张林于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张林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律师解读那张林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呢?首先,法律并未禁止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应当给予其平等对待。同时,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对于张林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在本案中,张林系下班途中受到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其所受到的伤害符合该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终,张林被认定为工伤。
阳泉律师-王俊颖律师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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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颖律师
出卖方不享有物权请求权的“指令交割”不构成指示交付,未能交付的构成违约
日,H公司作为供方,贸易公司作为需方,签订精对苯二甲酸(PTA)销售合同,合同载明产品名称为精对苯二甲酸(PTA),数量为7014吨,单价为2700元/吨,总金额为18937800元。合同第六条载明:“供方收到需方全部货款后,于2020年5月15日前交完全部货物。”后贸易公司向H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2020年5月7日,贸易公司作为供方,化纤公司作为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载明产品标的为精对苯二甲酸(PTA),数量为2004吨,单价为3276元/吨,总金额为6565104元,品牌为A。合同第五条载明:“价格条款:先款后货,指令交割。需方于2020年5月20日前(含当日)电汇支付全额货款给供方,供方收到全额货款后当天根据需方指令立即给A品牌仓库下达放货指令。”合同第六条载明:“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需方A品牌仓库自提。”合同第七条载明:“责任承担:本合同标的货物的所有权及其损毁、损耗、灭失的风险自供方下达放货指令之后转移至需方。”化纤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和2020年5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贸易公司名下账户转入金额均是3282552元的两笔货款,共计转入66565104元。2020年5月14日,化纤公司向贸易公司出具提货指令。2020年5月14日、5月18日,H公司向贸易公司出具产品发货提单,载明产品名称PTA,数量为1002吨,备注载明“5月现货,货转宏凯自提”。贸易公司分别在2020年5月14日和5月19日向H公司出具货权转移指令,要求H公司将数量均为1002吨的精对苯二甲酸货权转移给化纤公司,交货地H公司。化纤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及2020年5月22日向贸易公司出具催货函,称截至目前还有796.24吨货物未能提货,要求贸易公司尽快发货。贸易公司向化纤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H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晚通知停产,发货中断,待装置重启后将尽快安排发货。因剩余货物未能提货,化纤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贸易公司退还化纤公司未交货物的货款本金共计2608482.24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313020.8元及律师费,国际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观点】H公司系履行自身与贸易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在交付货物时是代贸易公司将货物交付给化纤公司。对于化纤公司,H公司的行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H公司明确不能交付货物,贸易公司在与H公司交涉未果后,交付货物的义务仍应由贸易公司承担。化纤公司向贸易公司催告后,贸易公司一直未履行交货义务,化纤公司有权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裁判结果】一.化纤公司与贸易公司2020年5月7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于2020年8月13日解除;二.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化纤公司货款2608482.24元;三.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化纤公司违约金521696元;四.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化纤公司律师费损失;五.驳回化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阳泉律师-陆培源律师陆培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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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
迟延交货构成违约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近千万元
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30套某产品全自动生产线(以下简称生产设备)包销给原告,单价每台88万元,货款共计2640万元。4月3日,原告通过某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750万元。4月1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1890万元。5月2日、5月3日被告各向原告交付生产设备一台,剩余28台至今未交付。5月12日,原告通过快递分别向被告深圳实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东莞实业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根据查单信息显示,两封邮件均已签收。5月12日,原告就本案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5月14日正式立案,并于5月19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传票、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另查明,5月15日,被告通过快递向原告发送《提货联络函》,督促原告5月30日之前将剩余设备全部提清,原告于5月17日收到该邮件。6月2日,被告通过快递向原告发送《关于敦促提货的通知函》,要求原告6月10日前完成提货,否则被告将对设备予以处理。【裁判观点】原告化纤公司、被告深圳实业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设备买卖合同》应否解除。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货物,存在严重违约情形,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依法享有并行使解除权,涉案合同应当解除。综上,本院认定双方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于5月13日解除,鉴于涉案合同已经解除,尚未履行的28台设备中止履行,对于已经交付的两台设备,双方对于设备交付、货款支付并无异议,对其对应的货款176万元应予扣除,其余货款应由被告返还原告。被告占用资金期间,原告确实存在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利息应属合理。对利息计算标准,本院将其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计息起诉时间,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于5月13日解除,利息损失从5月13日起算更为合理。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985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对其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据不足,无法支持。【裁判结果】一.确认原告化纤公司与被告实业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二.被告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化纤公司货款1971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7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化纤公司返还双倍定金9856000元;四.驳回反诉原告实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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