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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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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保险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征地拆迁,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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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的驾校,说考试费什么的全包,但是驾校让自己先垫付,到时候再退,一直拖怎么办
法律分析:可以起诉处理。也可以向交通局尝试投诉。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驾校退费机制都不尽相同。一般都是按交管局相关通知规定来退费的:未参加科目一培训的;完成科目一考试后,由于培训机构的原因,60天内未安排学车人参加科目二培训的。 退还全部培训费。已完成科目一考试,因学车人个人原因未参加科目二培训的,退还扣除培训教材费、理科培训费及辅导材料费后的培训费。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 (一) 2.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措施。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试点学员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交通运输部负责)
租机被起诉怎么办?
你租别人的机子,然后被起诉是这样吗?那是你没有支付租金的原因吗?什么原因被起诉?
蒋小英律师 蒋小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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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委托律师咨询要多少钱
法律分析:一般在1000元每小时左右,律师的咨询费用收取需要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政府的指导规定能进行确定。每个地方的收费标准不一样,具体要看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一般来说,如果是属于数额起价的话不会超出当地的基本消费水平很多,如果属于风险代理的话,要根据诉讼标的来仅确定。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上有个兼职,然后签了合同,最后不履行合同,最后要和他解除合同
网上有个兼职,然后签了合同,最后不履行合同,最后要和他解除合同,就不理我了,收了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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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和对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先付50%的预付款,但是我方付了全款,那多付的50%可以退回吗
如果我和对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先付50%的预付款,但是我方付了全款,那请问多付的50%可以退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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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一个月的外卖租车,第二天还车要交一个月的租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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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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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500元定金现在不想去学习,他们说不能退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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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未经我们同意就开走了。他们的行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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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拆迁后安置在一个子女名下其他子女均同意之后能否撤销
事实和理由: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七个子女,分别为张某武、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林、张某海。张父于2001年4月30日因死亡注销户籍,张母于1971年12月3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父和张母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该房屋未进行继承分割。后因该房屋拆迁,为便于办理手续,双方协商临时登记在张某海一人名下,待拆迁后进行继承分割拆迁利益。现该房屋已完成拆迁,却迟迟未对拆迁所得利益进行继承分割,故我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辩称:我们要求分得拆迁利益。张某海辩称:如果法院判决,我同意给付其他人相应款项。周某、张某江辩称: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在拆迁时已经放弃拆迁利益,我们不同意分割拆迁补偿款。法院查明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海系张父、张母之子女,张父于2001年4月3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母于1971年12月3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某海与周某于1992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3月1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周某系张某江母亲,张某江于2000年7月13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系集体土地,土地使用者登记在张父名下。在该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载明院内用地面积321.5平方米,建筑占地134.3平方米。张某海、周某、张某江与张父曾在一号院共同居住。张父去世后,张某海、周某、张某江在该院内居住。2006年4月,一号院需拆迁腾退。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在落款日期为2006年4月10日的《协议书》内签名捺印,《协议书》为打印件,内容为:“我是一号张某海,现按乡政府部署,进行拆迁腾退,因本户现居住房屋是已故父亲张父产权人,现需将房产转移到子女名下,我们共有姐弟7人,因父亲张父生前一直跟我居住,并赡养至病故,姐妹6人同意将张父所有房产归张某海所有,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张某海将该《协议书》交腾退单位。2006年4月11日,张某海作为被腾退人与腾退人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政府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张某海于2006年4月20日前完成搬家腾空房屋,腾退房屋一号宅基地使用面积321.5平方米,正式房屋建筑面积332.26平方米,现有实际人口3人,分别是张某海、张某江、周某;腾退人支付张某海腾退房屋补偿款661293.34元,根据张某海应得的全部补偿、奖励、补助款与购买新村楼房的安置房屋总价款进行差价结算,腾退人向张某海支付差价款总额为256267.26元。2006年12月20日,张某海、腾退人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政府再次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变更安置房屋总价款为478579.20元,安置房屋两套,根据张某海应得的全部补偿、奖励、补助款与购买新村楼房的安置房屋总价款进行差价结算,腾退人向张某海支付差价款总额为253597.50元,该协议其他内容同上述2006年4月11日签订的《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履行了协议。周某主张一号院内老房面积134.3平方米,没有进行翻建,其他房屋由周某、张某海建造。张某海主张其于2003年在一号院内建房,建房没有进行审批,建房前的房屋面积同房本。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认可张某海的陈述。张某海、主张腾退补偿差价款253597.50元,已用于购买车辆、家具家电、装修安置房屋使用。2017年5月,周某将张某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8年11月15日,本院判决周某与张某海离婚,并就双方财产、车辆等进行分割。2019年12月2日,周某、张某江以分家析产为由将张某海诉至本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一套归周某、张某江共同共有,北京市朝阳区另一套房屋归张某海单独所有。审理中,张某文提交《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打印件,内容为:“2006年4月10日和拆迁办签订的协议,只是我们姐弟7名暂时约定将安置房写在张某海名下。对拆迁利益我们姐弟7名约定平均分配”,由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海签字。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海主张该《补充协议》于2006年4月10日左右签订,当时大家都在场签订,签约后没有告知周某。周某主张拆迁时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均已成家,户口不在一号,张某海、周某与张父共同居住9年,对张父进行照顾,当时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均放弃拆迁利益。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认可拆迁时自己系外村村民,另有宅基地。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某文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于2006年4月10日签订协议,明确表示放弃对张父房产的继承权,同意房产归张某海所有,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主张该协议系办理拆迁事宜使用,各方曾于2006年4月10日左右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补充协议,并提交落款日期为2006年4月10日的补充协议。但因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未举证证明该补充协议确系在2006年4月拆迁之前形成,且一号已于2006年拆迁完毕,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在遗产处理后10余年未提出异议,再考虑到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早已成家另过,张父生前与张某海、周某长期共同生活,由张某海、周某进行赡养的实际情况,故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曾于2006年4月拆迁之前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过补充协议。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张父的遗产处理前,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海已就遗产分割私下达成了均分的补充协议,张某海在与周某处理遗产以及离婚诉讼中亦未曾提及,且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在向腾退单位递交的协议中已明确张父的房产归张某海所有,故对张某文提出继承分割一号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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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立案标准是怎样
,如果双方因为合同问题产生了纠纷的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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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定是什么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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