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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一个骑车下门口门坡和一个路上也直行骑车的撞了谁的责任
1,这个不是交通事故;2,下门口骑车的责任。
陈慧玲律师 陈慧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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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案件过去80个小时了交警说人还没见人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实习期驾照,被后车主和他熟识的交警大队二队一致要求赔偿五百块钱了事,我不服该怎么办
发生车祸后,如果双方对赔偿产生纠纷而对责任划分意见相同的,应该及时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交警按简易程序出具责任认定,由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修理费)进行估价。
发生车祸我方全责,可是我方司机受伤,请问对方需要赔偿吗?
因为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进行赔偿,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行人在非机动道和两轮电动车相撞驾使员倒请问一下哪个有责任
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验结果进行调查认定,各方再根据责任认定书处理后续赔偿问题。
余联刚律师 余联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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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是车被开沟沟里面去了然后人走掉了算是肇事逃逸吗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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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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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三轮在转与递行二轮电动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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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后,肇事者还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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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全责不赔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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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购房,遗产如何分配?北京房产律师揭秘真相
东城区W号房屋;4.诉讼费由陈某辉、陈某杰、陈某涛承担。事实与理由:陈某贤、杨女士为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四人,即陈某霖、陈某辉、陈某杰、陈某涛。2018年陈某贤因病去世,杨女士于1993年因死亡注销户口。2004年,陈某霖因病去世。陈某君是陈某霖独子。因双方未能对遗产分割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秦女士诉称,我与陈某贤于1996年再婚,现陈某贤去世,我要求法院依法裁判,继承我应得的份额,同时要求在S号房屋居住至百年。被告辩称陈某辉辩称,我同意分割陈某贤、杨女士的遗产。我对陈某贤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陈某涛辩称,我同意分割陈某贤、杨女士的遗产。陈某贤生前留有遗嘱,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陈某贤表示S号房屋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共同享有权利,并未明确具体份额,陈某君要求分割房产,其诉求不明确。S号房屋是央产房,不能上市交易,不具备分割条件,如果按份额分割,陈某君的份额不应超过三分之一。陈某君没有对陈某贤尽过赡养义务,继承份额应该考虑对父母的赡养情况。我对陈某贤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嘱中提到的居住权,我认为应以登记为要件,S号房屋没有登记使用权权属,故秦女士无权主张房屋居住权。东城房屋已经过户至陈某杰名下,是否作为遗产分割,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陈某杰辩称,位于东城区W号房屋是我出资购买的,陈某贤于2015年9月以赠与方式过户给我,不是遗产,不应该进行分割,陈某贤在遗嘱中也有表述。法院查明陈某贤与杨女士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即陈某霖、陈某辉、陈某杰、陈某涛。杨女士于1993年12月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陈某贤于1996年4月15日与秦女士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霖与吴女士系夫妻,陈某君系二人独生子。陈某霖于2004年11月12日死亡。陈某贤于2018年8月21日死亡。秦女士与前夫共生育子女四人,即秦某1、秦某2、秦某3和秦某4。秦某4于2020年死亡。2000年5月18日,陈某贤与D公司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两份,约定陈某贤以成本价购买位于东城区和平里东街W号房屋(以下简称W号房屋)及海淀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购房时使用陈某贤、杨女士工龄优惠。S号房屋于2001年下发房屋所有权证,W号房屋于2002年下发房屋所有权证,两套房屋均登记在陈某贤名下。2015年9月8日,陈某贤与陈某杰签订赠与合同,约定陈某贤将W号房屋赠与陈某杰,同日,二人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陈某杰于2015年9月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9月16日,陈某杰与妻子周女士签订《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以夫妻之间房屋产权人转移登记方式将W号房屋变更登记为陈某杰、周女士共同共有。2016年3月22日,W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周女士名下。陈某杰主张陈某贤于2015年2月12日立有自书遗嘱,内容为:……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在去世的处理意愿。1、海淀区S号和东城区W号的房产,是我在工作期间,依照我和已故妻子杨女士的工龄折扣付款等折扣优惠购置。海淀区S号的购房款是我个人一次性付款交纳。东城区房子的购房款是陈某杰交纳。对这两套房子的分配,S号的房子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继承,东城区的房子由陈某杰继承。2、考虑到后娶老伴的居住问题,虽然她有住房及四个子女,我愿意并要求我的子女,尊重现在老伴的居住权。现在老伴不参加对房产的继承,但有居住权。陈某贤在落款立遗嘱人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落款处还有见证人王某、高某鹏和贾某杰的签名。双方对上述遗嘱真实性均予以认可。陈某君要求按照份额分割房屋。秦女士要求在S号房屋居住至其百年。陈某辉、陈某涛认为秦女士主张的居住权不具有法律依据,且陈某贤患病期间秦女士不再与陈某贤同住,事实上放弃了对房屋的居住权益。庭审中,陈某君、吴女士、陈某辉、陈某涛主张两套房屋均使用了杨女士的工龄优惠,应为陈某贤与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贤将W号房屋赠与给陈某杰的行为无效,故W号房屋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陈某杰认可S号房屋系共同财产,但认为W号房屋系陈某贤的个人财产,陈某贤有权赠与。陈某涛、陈某辉提交部分购物记录、住院时间统计表,证明陈某涛长期为陈某贤购买生活起居的各项物品,在陈某贤住院期间,陈某涛、陈某辉承担了主要的照顾责任,并据此要求多分遗产。陈某君、吴女士对购物记录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无法证明物品系陈某贤使用且总金额较低,不能合理说明陈某贤收入的大部分去向;对住院时间统计表不予认可。秦女士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陈某杰对购物记录不予认可,对住院时间统计表真实性认可。秦女士主张因陈某涛于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左右更换S号房屋门锁,故其到秦某3家居住至今,期间于2017年10月左右住院,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陈某涛对此不予认可,称秦女士于2015年9月底搬离,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其与陈某贤同住,2016年后,陈某涛、陈某辉与陈某贤同住。陈某杰表示其未与陈某贤同住,对其他人与陈某贤同住的情况不清楚,同时陈某杰主张其于2010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故要求在分割遗产时对其予以照顾。陈某君、吴女士表示未与陈某贤同住,对其他人与陈某贤同住的情况不清楚。裁判结果陈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S号房屋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按份继承所有,每人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上述房屋由秦女士居住使用;房产律师点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各方对陈某贤所留自书遗嘱均无异议,且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应属合法有效。S号房屋和W号房屋均在杨女士死亡后购买,且陈某贤遗嘱中明确了两套房屋购房款的来源,虽在购房时折算了杨女士的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但该政策性福利不构成房屋所有权的共有,故两套房屋均应属于陈某贤的个人财产。对于陈某君主张分割的W号房屋,因陈某贤在生前已对该房屋进行处分,现已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周女士名下,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S号房屋,陈某贤的遗嘱表示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继承,虽未明确每人各自份额,但遗嘱继承不应考虑法定继承方式下多分、少分的情形确定各自份额,陈某涛、陈某辉主张其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S号房屋应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三人均等继承,每人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对于遗嘱中所述秦女士有居住权一节,陈某贤立遗嘱时以及死亡时,我国民法典尚未施行,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时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无居住权的相关规定,陈某贤的遗嘱系对其所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权利的处分,应属合法有效,秦女士现主张按照遗嘱居住S号房屋,法院予以支持。陈某涛、陈某辉主张对陈某贤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多分情形,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陈某杰主张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多分遗产,对此陈某贤遗嘱中明确表示W号房屋由陈某杰继承,已为其保留了足够份额,故对陈某杰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运城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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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母亲生前有代书遗嘱将房屋给己方,其他子女主张遗嘱无效案例
事实和理由:赵某贤与杨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是赵某涛、赵某君、赵某鹏、赵某辉。杨女士与赵某贤结婚前,杨女士育有二子,即赵某杰、赵某鑫,杨女士再婚时二人尚未成年。赵某贤于2010年去世,杨女士于2013年去世。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法院裁判该房屋归杨女士所有。……杨女士于2012年立书遗嘱,内容有:……我愿将我生前所有房产、财产归小女儿赵某君所有等内容,见证人林某、高某、张某,且有杨女士签字、捺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君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赵某杰辩称,赵某君所持所谓杨女士的遗嘱系伪造,此前赵某君拿着有杨女士字迹的委托书、诉状产生的诉讼案件也存疑,因此应剥夺赵某君的继承权,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我父母在世时为购买房屋向我借款8万元,向我妻子王某借5万元,还向赵某涛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在我父亲赵某贤的析产继承案件中,判决书判决杨女士应得139058.86元,在2012年2月2日赵某君从法院取走了这笔钱,我有执行的单据,这是我母亲的财产应属遗产;赵某君同时还把析产继承案件中我的5699.72元也取走了,至今未归还。赵某君收到杨女士案件执行款139058.86元属于杨女士的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继承。赵某鑫辩称,遗嘱上的签名并非杨女士本人所签,该遗嘱是无效的,应剥夺赵某君的继承权。赵某涛辩称,我同意赵某杰、赵某鑫的意见。我不认可遗嘱,我母亲80多岁,瘫痪在床,怎么能写出横平竖直的字。三个证明人都有直接利益关系,我均不认可。我的意见是赵某君无权继承,应由我们五人平分遗产。赵某鹏、赵某辉辩称,同意赵某鑫的意见,不认可遗嘱。法院查明杨女士与赵某贤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是赵某鹏、赵某辉、赵某涛、赵某君。杨女士与赵某贤结婚前,杨女士育有二子,分别是赵某杰、赵某鑫。赵某贤于2010年8月14日去世,杨女士于2013年2月7日去世。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君提交了杨女士2012年6月11日的遗嘱并申请代书人暨见证人林某、见证人高某、张某到庭作证,用以证明杨女士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遗留给赵某君所有;该遗嘱内容为:“……本人自立遗嘱,百年之后我愿将生前所有房产、财产归小女儿赵某君所有。证明人:林某、高某、张某。立遗嘱人:杨女士。2012.6.11”。经当事人申请,林某到庭作证称,杨女士所立遗嘱由林某代书,写完遗嘱之后给杨女士宣读了,并由杨女士本人签名、摁手印,林某作为见证人签字。高某到庭作证称,林某向高某宣读了遗嘱的内容,高某见证了杨女士本人在遗嘱上签字、摁手印,高某作为见证人签字。张某到庭作证称,林某向张某宣读了遗嘱的内容,张某作为见证人签字,杨女士知道代书遗嘱一事。经询,五被告对上述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不是杨女士本人签字;对三位证人的证言亦不认可,表示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并且证人与赵某君有利害关系。本案原审过程中,经五被告申请,对遗嘱的签名和捺印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本院向鉴定机构提供了八份鉴定样本,经询,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该八份样本列为鉴定样本,鉴定意见为:1、检验中发现的检材一上“杨女士”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杨女士”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2、无法对检材二上红色指纹印是否为杨女士右手食指指纹印进行鉴定。本案原二审期间,赵某君与五被告就鉴定样本是否为杨女士本人所写产生争议,赵某君认可鉴定结论,五被告对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鑫提交照片、录像资料,以证明赵某君虐待杨女士。赵某君对录像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赵某君提交之前判决书,用以证明在杨女士起诉的赡养案件中,杨女士自愿居住在赵某君处,赵某君没有虐待老人。另查,杨女士、赵某君作为原告与赵某辉、赵某鹏、赵某涛、赵某鑫、赵某杰作为被告的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判决:“一、以赵某贤名义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归杨女士所有,购买该房的购房款177380元归杨女士所有(已支付);……三、赵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女士139058.86元;……。”后赵某辉提出上诉,后赵某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裁判结果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君单独继承所有;房产律师点评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经生效判决确认归杨女士所有,应作为杨女士的遗产继承。赵某鑫提交证据的证明力不能说明其实际出资。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继承人杨女士生前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之形式要件,见证人兼代书人林某和另二位见证人均到庭证明立遗嘱的经过属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遗嘱的真实性。五被告以遗嘱上的签字并非杨女士本人所签,代书人、见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理由进行抗辩,但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本案原二审期间,五被告对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法院依据代书遗嘱之形式要件以及到庭作证的代书人、见证人的证言,认定遗嘱为有效的结论。关于遗嘱内容和财产范围,经过之前析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判决,杨女士在遗嘱中就涉案房屋作出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涉案房屋应按遗嘱继承归赵某君所有。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运城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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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父亲去世后部分子女放弃继承,母亲去世后再次分割遗产案例
%的份额,现要求继承母秦某兰75%的份额)。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林某贤与秦某兰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林某鑫、林某刚、林某超和林某立。双方婚后购买了涉案房屋,1997年林某贤去世,林某贤去世后原告通过公证继承了林某贤名下25%的份额,现涉案房屋由原告与母亲秦某兰共有。2015年母亲秦某兰去世,母亲去世后被告霸占涉案房屋,因母亲在世时均由原告照顾,故原告就继承一事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林某鑫、林某刚、林某浩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1999年办理继承公证的本意是为配合原告解决暖气报销的问题,放弃继承权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北京市某公证处在对林某贤遗留的涉案房屋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未审查不真实性,属于无效行为。原告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可以对原告不分或者少分。原告虚假陈述,母亲去世后,原告系主动搬离涉案房屋,房屋钥匙还在原告处保管。法院查明林某贤与秦某兰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林某鑫、林某刚、林某超、林某立。林某贤于1997年11月11日死亡,秦某兰于2015年12月15日死亡。涉案房屋于1993年购买,属于林某贤与秦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超于2013年3月19日死亡,林某超生前育有一子林某浩。北京市某公证处于1999年出具公证书,内容为:查林某贤于1999年死亡,死亡后,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号遗有房屋。死者生前无遗嘱,其父母均于解放前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者的上述财产应由其妻子及子女共同继承,现其子女林某鑫、林某刚、林某超自愿声明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故死者的上述房产应由其妻子秦某兰、子林某立共同继承。在该公证书的卷宗中,林某鑫、林某刚、林某超在弃权声明书上签字确认,表示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的房产继承权,弃权后绝不反悔。涉案房屋于2000年登记于原告和秦某兰二人名下,由二人共有。裁判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林某立、被告林某鑫、被告林某刚、被告林某浩按份共有,其中原告林某立占有43.75%的份额,被告林某鑫、被告林某刚、被告林某浩各占18.75%的份额;房产律师点评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由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涉案房屋在林某贤死亡后,通过公证的方式由原告和秦某兰共同继承,房屋登记在原告和秦某兰的名下,此时原告和秦某兰均继承了林某贤房产份额的一半,及原告享有25%的份额,秦某兰通过继承共享有75%的份额。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遗产继承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被继承人林某贤死亡后,林某鑫、林某刚、林某超在弃权声明书上签字确认,表示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的房产继承权,故对于林某贤名下的房产份额,林某鑫、林某刚、林某超不再享有继承权利。本案中,三被告均表示林某鑫、林某刚、林某超曾在放弃继承书上签名是为了配合原告解决取暖费的问题,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三被告均主张继承涉案房屋,故法院认为三被告仍享有继承秦某兰名下房产份额的权利。原告主张秦某兰生前立有口头遗嘱,将其名下房产份额全部由原告继承,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秦某兰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在其继承人间均分。综上对于涉案房屋,原告应占有43.75%的份额,三被告各占有18.75%的份额。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运城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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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上海继承纠纷中如何准备证据?
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用以证明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证实继承人间的血缘或法律关系。结婚证或离婚证:用于证明配偶关系的存在或终止。证明被继承人去世的证据:死亡证明:由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宣告死亡判决书:如适用,当被继承人失踪达到法定年限,经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遗嘱相关的证据:遗嘱原件:无论是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形式的遗嘱,都应提交原件。遗嘱公证材料:如果遗嘱经过公证,需提交公证书。见证人材料:对于需要见证的遗嘱形式,应提供见证人的证言、身份证明及其签署的证明材料。遗嘱执行人的证明材料:如果有指定遗嘱执行人,需提供相关委托或指定文件。遗产清单和价值证明:财产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登记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账户、保险单、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等。遗产所在地证明:证明遗产具体位置和状态。折价清单:对遗产进行估值,尤其是对于不易直接定价的财产,如艺术品、古董等。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债权证明:借条、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债务证明:贷款合同、信用卡账单、法院判决书等。其他辅助证据:赡养证明:如被继承人生前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方面的证明,用于证明某继承人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可能影响遗产分配比例。侵占遗产证据:如有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需提供相关证据,如转移财产的记录、通信记录等。
运城律师-周运柱律师周运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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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柱律师
员工在履职过程中致他人受伤,需要向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吗?
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根据以上条款可以知道,如果员工在履行过程中因自己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非员工本人。在D某诉Z某及F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Z某系F公司的员工,其在进行驾驶车辆从事路面洒水作业过程中与D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Z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D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主张相应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在该案中,对于事故责任承担主体,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Z某系被告某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F公司确认事发时被告Z某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本院确认被告Z某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F公司予以承担。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F公司赔偿原告D某x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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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连香律师
上海继承纠纷案件的核心要点?
的分配至关重要。继承人的身份与资格:确认哪些人有权参与继承,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需要验证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遗嘱的有效性:如果存在遗嘱,需审查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如是否符合自书、代书、公证等形式要求)、遗嘱内容是否明确无歧义、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否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适用:在没有遗嘱或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比例分配遗产。有遗嘱时,则以遗嘱内容为准,但需确保遗嘱未剥夺缺乏生活来源又无法工作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份额。遗产的管理和分割:涉及遗产的保护、评估、分割和交付等程序,确保遗产的妥善处理,避免遗产价值减损。特殊情形处理:包括转继承、代位继承、特留份制度(保障某些继承人最低继承份额)、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等问题。证据的收集与证明: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要点,如遗嘱原件、财产证明、家庭关系证明、遗嘱见证人证言等。法律适用与解释:正确适用司法解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理解和解释。解决争议的方式: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继承纠纷,选择最适宜的解决途径。时效问题:注意诉讼时效,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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