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韩海花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合同传真盖章是否有效”这个问题。
传真是合同书面形式之一,传真件可以作为证据。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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