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1、根据2017年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2、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3、预留工程质保金可以由第三方托管。4、增加了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熊成浩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质保金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质保金的最新规定如下:
1、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根据2017年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是国家对缺陷责任期最长期限进行的一个明确,将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缓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一个状况。
2、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根据《办法》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3、预留工程质保金可以由第三方托管。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包、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托管。这有利于实现工程质保金的专款专用,避免质保金的延期返还,解决发包人挪用、滞留工程质保金导致施工企业权益损害的一个情况。但该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
4、增加了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