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等等。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张莉萍律师。
我国现行五类登记管理法规都对无照经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根据《公司登记条例》第72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且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的有关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于非法经营,应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