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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和滥用职权罪有什么不同

报复陷害罪和滥用职权罪有什么不同

取保候审 2018-12-28 7160 222

解答内容

1、侵犯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力,而滥用职权罪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并不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3、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报复陷害罪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本罪。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杨斌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报复陷害罪和滥用职权罪有什么不同这个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司财物、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首先,两罪侵犯的客体不一样。报复陷害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力,而滥用职权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第二,两罪的客观方面不一样。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个方面缺一不可。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

  最后,两罪名的的主观方面不一样。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报复陷害罪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本罪。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杨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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