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一是所有权。二是豁免权:即被执行人或其扶养的亲属对其“生活必需用品”和“生活必需用费用”有豁免执行权。三是抵销权。四是私权。五是公权:即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的税款和诉讼、执行等费用,应当先于一般债权支付。六是优先权。七是债权:执行得到的财产经过前六项的分割、清偿处理后,余额才可用以清偿执行的债权。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张锐律师。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按如下的顺序进行分割和清偿:
一是所有权。在执行中得到的财产,物权主张者有权取回其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凡在被执行的财产中有他人主张物权的,均应予以重视,依证据予以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准许主张者取回。
二是豁免权。即被执行人或其扶养的亲属对其“生活必需用品”和“生活必需用费用”有豁免执行权。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予以充分注意和保护。
三是抵销权。即被执行人对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可以与其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部分或全部抵销,经协商一致,可用执行的财产冲抵。
四是私权。即被执行人欠付的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劳动保险费、工伤赔偿费等费用,应当优先支付。
五是公权。即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的税款和诉讼、执行等费用,应当先于一般债权支付。
六是优先权。即在被执行财产上设定的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以及其他优先权,应当优先于一般债权。
七是债权。执行得到的财产经过前六项的分割、清偿处理后,余额才可用以清偿执行的债权。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