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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

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

行政诉讼 2019-08-26 8792 222

解答内容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黎名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给您帮助,谢谢。

黎名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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