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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程序和时效有何规定

离婚诉讼程序和时效有何规定

婚姻家庭 2019-10-21 26228 222

解答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诉讼程序如下: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邵丽霞律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诉讼程序如下: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时效规定如下: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邵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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