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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
漳州律师-林景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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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律师问答
婚前买房子,不过不是全款买的,是贷款买的,离婚可以分吗
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还贷部分,需要给对方补偿
就是财产分割纠纷,手写的分割协议忘记写日期打官司有没有影响?
需要结合协议内容来判断效力
离婚协议男孩跟女方,女方名下一套房子以后要给男孩,但是离婚后男方经常跟女孩说是妈妈不要她了
详细情况与你联系沟通
房产分配,父母离婚,女儿跟妈妈,而后妈妈再婚,但妈妈再婚生下儿子,妈妈名下房产分配
母亲已经去世了吗,遗产父母,配偶,子女都有份的
买房的首付和月贷都是女方银行卡支付的,还是一人一半的房子?
女方付的首付有证据吗?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什么样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下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离婚后,男性名下的房子分割给女性,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吗?
你好,请问具体是什么情况
结婚后自己买房能不能归自己名下?
你好,原则上结婚期间买的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下情况完全属于个人财产: 1.完全由你父母出资,并登记你个人名下,且明确表示是赠与你一个人的,那么此时该房产完全属于你一个人; 2.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并登记在你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完全属于你自己所有。但是,实践中很难证明结婚期间,该笔财产是否完全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你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去证明。 3.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你可以和男方协商,结婚期间你出钱购买的房子产权归属上个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 除此之外,一般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期间,一方给18岁的孩子买了房子,还是孩子的私有财产?
你好,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婚前转让给女性,属于谁的婚前财产?
房子属于婚前财产的情况: 1、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且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一人的,那么这就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用其个人财产在婚前所购买的房屋,该房屋也属于房屋购买方的个人婚前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