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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28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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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劳务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的法律知识。

  一、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x,性别:xx,民族:xx,出生日期: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x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被答辩人未促成《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因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规定,被答辩人依法不得向答辩人主张居间佣金。

  二、居间合同纠纷

  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有: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上所有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的相关法律知识。当相关的纠纷发生时,要积极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居间合同的纠纷涉及到三个有关主体,出来合同双方当事人,还有中介人。如果您还有不懂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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