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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01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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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的是很重要的事情,只有把个人安全照顾好才是最好的,但是安全生产也是会有一定的问题的,这个时候也会有一定的处罚的,对于这些处罚可以好好了解一下,所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包括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包括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包括哪些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怎样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情节较简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客观状态应当场制作笔录;

  (三)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正确、全面的答复,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备案和交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六)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本单位备案,以接受监督和检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同时应在收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本部门,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 贯穿整个行政处罚法的始终。它是现代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 它是现代行政管理区别干古代社会人治化行政管理的一个基本标志, 现代行政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法制化管理。在行政处罚中,实行处罚法定是法制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是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为此, 行政处罚法在总则第三条以及在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管辖、适用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中, 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处罚法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有三层含义:首先, 处罚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其次, 处罚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最后, 处罚程序必须是法定的

  二、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标志, 也是我国制定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包括公正和公开两个原则。所谓公正原则, 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要贯彻和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精神。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台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决定了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 不能搞资产阶级的惩办主义, 而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在《行政处罚法》总则第六条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法律责任中都作了明确规定, 它是由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 是社会主义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因而也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

  五、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和其他法定组织对因违反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而负有行政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处罚, 属于国家三大法律责任制度中的一种, 即行政法律责任。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各自违反了什么法律,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不能混淆的,因而也是绝对不能互相代替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包括哪些的相关介绍,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对于这些其实是可以好好的去了解一下的,这样在处理事情的时候会比较清楚的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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