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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24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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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一般来说指是债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通过法院宣告破产进行偿还债务的程序,宣告破产后进入清算,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那破产.清算 程序是怎样的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破产.清算 程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 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 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二、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性质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破产法理论,债券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破产申请的提出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是申请向人民法院待命破产请求权,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债能力来公平、公正地清偿债务。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才依法宣告破产,也正是从破产宣告时开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才是真正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也就是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在当代,破产立法已逐渐由清算主义转向再建主义,故在再建主义的理论下,认为破产程序是以法院受理而开始的,而酝酿中的我国破产法也在考虑这一问题。

  三、破产特征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无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二)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三)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四)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清算 程序的相关内容,破产是每个企业都不愿看到的事情,我们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营好公司的业务,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快车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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