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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24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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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者的,除非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的情形。那么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一)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二)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四)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八)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十)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这并不表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订立就不得变更或解除。劳动法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依约解除)。此外,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非常普遍(非法解除)。在网络及电台接受咨询的过程中,很多人都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问题非常关心。因此,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上述问题结合实践作以下归纳总结:

  依法(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一)试用期内解除: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因违纪违章解除: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因刑事犯罪解除:

  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四)因协商一致解除:

  (五)因患病或负伤解除: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

  (六)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且用人单位须先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七)因情势变更解除: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工作地点重大调整即可适用该规定。

  (八)因破产整顿解除: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单位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总结提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未经上述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无效。

  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

  《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于你是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如果你本人已经没有再为企业提供劳动。你和企业间劳动关系随之消灭,那么企业是没有责任负责赔偿的。如果你还继续为企业提供劳动,而企业拒绝和你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可参考以下文件进行处理。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

  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

  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

  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

  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对于以上的相关知识内容,想必大家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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