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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同业竞争禁止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0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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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离职同业竞争禁止补偿标准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并未明确规定离职后给予的经济补偿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若这一比例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二、未约定补偿标准细则

  1.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同时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除非另有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三、违反竞业限制后果

  1.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如果用人单位希望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虽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为处理涉及竞业限制的劳动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这些条款确保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方面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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