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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7-11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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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去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也是需要了解到什么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销处理的,是不是只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根据诉的请求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在我国形成之诉也称为“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为一种事后非常的救济措施,应严格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相比之下,因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原诉讼中行使过一定的诉讼权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门槛应当比再审程序要低一些。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的选择上一般有两种类型,独立型和再审型。独立型是指不依赖任何既有程序专门为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设立的,旨在撤销判决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再审型是以再审为依托,案外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受案法院提请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我国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属于独立型,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撤销之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之争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与再审制度并立的新制度。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从这一条文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放入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再审之诉的特点。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再审之诉,那么当事人应先提出再审申请,要经过再审申请审查。然而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审申请。

  最后,如果把第三人撤销之诉当成再审之诉,不利于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判的,还可以上诉,对二审裁判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与再审制度并列存在的新制度。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的相关知识,按照诉讼性质规定去进行分析的时候,是可以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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