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7-16 18:39
人浏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制度,对于一些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能够提高诉讼的效率,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那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进一步作了一些排除性的规定,明确将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这五类案件是: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二)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二、简易程序审理有没有二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进行二审时,一般是没有简易程序的,二审的案件通常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三、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以下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总而言之,对于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因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