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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5-27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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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往往都会产生纠纷,一般租赁合同纠纷是很常见的,那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属于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土地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土地租赁合同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专项合同。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土地租赁权的基本内容。土地租赁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条件下,承租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权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土地承租权人不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权行使转让或者抵押等处分权。依《规定,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权人可以将之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期限。

  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城,男,1957年8月出生,惠阳市人,住该市淡水镇铁西墩62号。

  委托代理人:李*英,女,与上诉人系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阳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惠阳市淡水镇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李*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晨,**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辉,该司职员。

  原审原告:财*行(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财*行)。

  法定代表人:曾*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晨,**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淡水新阳城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城公司)。住所地:淡水镇。

  法定代表人:巫*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晨,**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城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阳市人民法院(2001)惠阳秋民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6年10月1日,原审原告**城公司与原**淡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城公司将其位于惠阳市淡水人民路边新阳城地段约8000平方米土地租给物业公司经营使用,租期从1997年1月1日起至2000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15800元。1996年12月25日**城公司出具授权书,委托物业公司将该土地出租给他人作为经营客运站使用。1996年12月26日,物业公司与原审被告黄*城签订《惠阳市淡水中心客运站租赁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将位于惠阳市淡水人民路边新阳城地段约8000平方米土地租给原审被告黄*城经营客运站使用。租期从1997年1月15日至2000年1月15日止。每月租金15800元,原审被告黄*城须于每月5日前交清当月租金,逾期每日滞纳金按每月租金10%罚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交纳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押金给原物业公司,合同期满后退还给原审被告黄*城。租赁土地只能作客运站及车辆停放使用。合同签订当日,原审被告黄*城交付31600元租地押金给**房地产公司。原审被告黄*城租赁上述土地后即对该土地进行了平整,并在该地建起围墙和搭建临时建筑物铁皮屋经营客运车站至今。1996年12月28日物业公司又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原审原告**房地产公司代其公司向原审被告黄*城收取上述土地租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的相关知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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