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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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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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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

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分为,如果是公司起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诉讼主体是股东和公司;如果是其他股东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的,诉讼主体是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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