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如下: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制品;
2.运输工具;
3.海域使用权;
4.建筑物和其他土地上的附着物;
5.在建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建设用地使用权;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3.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三、抵押的法律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