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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8-20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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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区别在于载体、内容和种类都有所不同。视听资料的载体主要是模拟电子设备和感光材料,而电子设备的载体主要是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视听资料的内容具备动态直观性,而电子证据中部分证据没有此特征。

  一、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载体。视听资料的载体主要是模拟电子设备和感光材料,而电子证据的载体主要是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2.内容。视听资料的内容具有动态直观性,而电子证据中的数据电文则没有这个特征。

  3.种类。视听资料的种类主要是录音录像资料、胶片等,而电子证据的种类包括计算机、网络、数据电文和电子影像资料。

  二、怎样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完整

  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根据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审查、验证:

  1.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

  2.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

  3.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4.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

  5.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

  6.其他方法。

表演者权利

  三、电子证据的种类

  电子证据可以分为:

  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法律快车提醒您,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

  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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