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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两者属于什么证据

刑事辩护 2023-02-05 2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可以作为起诉证据,但需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可以作为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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