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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承租人丧失了优先购买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1-17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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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承租人丧失了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包括房屋共有人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和出租人履行了告知义务,承租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购买等。若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遭到侵犯,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赔偿。

  一、哪些情况下承租人丧失了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如下: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什么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又称先买权。法律快车提醒您,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犯后应怎么寻求救济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到出租人侵犯,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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