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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辩人xxx自称2003年x月就一直租用答辩人的x号门面,并有口头合同,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超过六个月未采用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2010年10月1日答辩人通知xxx解除合同,被答辩人并没有提异议,2011年2月15日xxx向第二被告xxx交付了该房屋1月1日至2月15日的租金。由此可以证明两点:(1)xxx在事实上与xxx解除了不定期租赁关系并认可了与xxx的租赁关系。(2)xxx在解除合同之前已经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了xxx。被答辩人在诉状书中提到2011年2月16日原告接到xx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才知道承租的x号门面被第二告购买一事自相矛盾,xxx与xxx之间的租房纠纷是他们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与答辩人无关。请问xxx的优先权是否还存在?

其他 2011-06-03 1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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