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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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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3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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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是: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与债务人协商约定;和第三人与债权人协商约定。免责债务承担需要满足该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双方当事人需要签订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等条件。

  一、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是哪些

  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

  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采用这种方式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发生效力:原债务人脱离渍的关系,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主债务的从债务也发生转移。

  二、免责债务承担的条件

  首先,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其次、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律快车提醒您,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的转移为目的的合同,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区别在哪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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