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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鉴定结论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9-23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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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服鉴定结论的,可向委托鉴定的法院递交书面形式的重新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重新鉴定。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情形有,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等等。

  一、不服鉴定结论怎么办

  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二、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法律快车提醒您,司法鉴定证据效力是:

  1.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是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

  3.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三、鉴定结论需要质证的原因是什么

  鉴定结论需要质证的原因如下:

  1.鉴定结论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司法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或特别经验的人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这种活动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选择性、倾向性,也就决定鉴定结论不是绝对的真理,存在失真的可能。

  2.鉴定结论不是当然的定案依据

  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是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活动,鉴定人的判断并不是法官的判断,鉴定结论也只是证据形式的一种,不能作为最终事实结论成为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

  经合法程序形成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

  3.鉴定结论质证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质证主体对在法庭出示的鉴定结论都享有发表意见、进行询问和予以质疑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本质是对其不利的证据依据法律和事实而享有的异议权,其目的在于实现证据的诉讼功能,影响或动摇法官对其证据力的认定和采信。因此,只有充分发挥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功能,才能达到去伪存真,才能有利于法官依法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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