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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厂上班时因心脏病去世是否可以列为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9-12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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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工厂上班时因心脏病去世,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列为工伤的。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一、在工厂上班时因心脏病去世是否可以列为工伤

  能够被认定。

  上班期间,心脏骤停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能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应该如何申诉

  1.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三、工伤认定期限是多少天内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伤认定期限一般是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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