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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撤销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08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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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证遗嘱撤销的条件有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等。公证遗嘱的内容包括了遗嘱人的基本信息、遗嘱制作的日期等内容。

  一、公证遗嘱撤销的条件有哪些

  公证遗嘱撤销的条件有: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公证遗嘱的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三、公证遗嘱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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