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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否应该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前进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7-24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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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试用期不应该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前进行,而是先签劳动合同再开始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给工资,劳动者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试用期是否应该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前进

  先签劳动合同再开始试用。由于在试用期内,员工为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也为员工支付了报酬,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头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自员工在单位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试用期不给工资怎么解决

  试用期内不发工资的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障。因此,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三、试用期新员工是否享有五险一金待遇

  法律快车提醒您,试用期期间是一定要缴纳“五险一金”的,“五险一金”等国家规定的社保金是必须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作为法定福利,试用期内必须缴纳。即使没有转正或在试用期内离职,单位也要替该员工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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