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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否会影响合同有效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1-28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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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不会影响合同有效性。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债务不同、程序不同等情形。选择之债是可以变为简单之债的。

  一、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否会影响合同有效性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在选择之债中,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之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但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只有一个时,则选择之债便存在于该唯一的给付之上。

  二、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选择之债给付不能

  三、选择之债可以变为简单之债吗

  法律快车提醒您,选择之债是可以变为简单之债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可以依法作出选择,选择之后债务就变成简单的债务,债务人只需要履行被选择的简单的、单一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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