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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具体有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2-06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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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向存货人出具仓单等。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订立仓储合同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信原则等。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具体有什么

  1.验收仓储物的义务。

  2.给付仓单的义务。

  3.及时通知和催告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二、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依法自愿订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4.诚信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5.禁止滥用权利和公共秩序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仓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快车提醒您,仓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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