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规定了哪些需要遵守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二、劳动调解和劳动仲裁有何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调解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1.申请条件不同。劳动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
2.不同申请期限。劳动调解和处理期限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日内30当日调解结案;
3.劳动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双方自觉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仲裁调解自交付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民法院起诉;
4.组成人员不同。不同企业的劳动调解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组成仲裁庭审理。
三、仲裁劳动案件时双方对举证有何责任
劳动仲裁一般由劳动者承担举证的责任,但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