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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认定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7-1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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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由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社保局决定是否受理、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在工伤认定期间,受害人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劳动者工伤认定的程序有哪些

  1.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2.社保局决定是否受理;

  3.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工伤认定期间职工工资应该怎样发放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伤认定期间职工工资应该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应该如何申诉

  1.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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