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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申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6-20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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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待遇申领的注意事项是:因工伤引发的伤病才可以申请,如果是在工伤后超过三十天申请工伤认定,自受理的次日起,工伤医疗的费用才可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等等。

  一、工伤待遇申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医疗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范围,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发生工伤后超过三十天申请工伤认定的,自工伤认定受理次日起的工伤医疗费用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二、工伤能够享受什么待遇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伤享受的待遇有:

  1.申报工伤后可以享受医疗、伤残及停职留薪等工伤待遇;

  2.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

  4.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待遇停止的情况有哪些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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