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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怎么救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4-02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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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式是与当事人协商,或者收集相关材料向法院起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15天内出承租人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就可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怎么救济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救济的方式有协议或诉讼。《民法典》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情形

  法律快车提醒您,承租人在下列情况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的情形

  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准是:承租人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并应当于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购买的明确表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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