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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证据材料有哪些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7-21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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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疗事故纠纷证据材料有相关的诊断证明、住院的相关记录、各类化验单等。医疗事故纠纷由医疗机构对损害结果和就医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一、医疗事故纠纷证据材料有哪些内容

  医疗事故纠纷一般需要以下证据:

  1.看病挂号时的挂号单;

  2.诊断证明;

  3.住院时的住院记录及病例;

  4.看病住院时的缴费记录及各种费用的单据;

  5.各种形式的检验报告和化验单等。

  二、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危害行为和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仍由原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事故纠纷找什么部门举证解决

  医疗纠纷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是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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