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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12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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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破产法第31条,关于可撤销行为的规定关键。企业破产过程中,一些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本文将详细解释这些行为及其后果。想深入了解这些规定吗?我们为您详细解读。

一、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无偿转让财产,即债务人无对价将财产让渡他人;

2.进行明显不合理价格的交易,包括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

3.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影响普通债权人利益;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可能优先部分债权影响其他债权人;

5.放弃债权,损害债权人受清偿利益。

以上行为如在法院审理时未生效,则不能撤销。

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撤销行为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会导致两大法律后果:

1.债务人的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原本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被视为未发生;

2.相关财产可依法追回,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可能破产的情况下实施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确保破产过程中财产的公平分配。

三、对可撤销行为的具体分析

对于可撤销的行为,法律规定了具体的构成要件和条件:

1.行为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实施,且必须已经生效;

2.行为必须具有损害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性质。

这些规定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同时兼顾了债务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关于破产中的权利保护,还有疑问吗?欢迎继续提问,法律快车在此助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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