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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提起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04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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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代位权诉讼提起需满足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条件。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适用。管辖原则为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条件需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一、代位权诉讼提起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

  2.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这种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

  4.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指基于特定关系如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则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3)若次债务人否认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次债务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代位权诉讼案件管辖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

  1.当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若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满足相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2.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应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3.当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这是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代位权诉讼费用承担

  1.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那么诉讼费用应由次债务人负担,并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当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需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

  3.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了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那么对于超出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4.如果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人民法院会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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