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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总公司所签署的承揽工程(实际上是该分公司负责人揽下的工程并垫资并施工,由其挂靠的总公司出面签署合同),该分公司负责人如被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此债务从法律角度应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的到期债权能否被代位执行?债权人应提供什么有关材料和证据才能进行代位权诉讼?

诉讼 2017-08-10 15:3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 你好,可以处理的,建议,委托律师的
  • 您好! 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位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欢迎详询!
  • 您好:如果总公司有消极应对债权的行为可以提起代位诉讼。
  • 起诉时将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即可。如果已判决的诉讼中只列了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在强制执行中可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 你好,总公司的到期债权可以执行。提供到期的证据。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为你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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