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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跟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货款在一个月内支付,但是货款到期的时候,对方以各种借口不予支付。后来经我司证实,对方有一笔到期债权也没有及时收取。请问我司是否可以要求行使代位权?如果起诉,代位权诉讼由哪里管辖?谢谢 !

诉讼 2009-07-10 13: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合同法》同时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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