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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竞合司法解释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4-14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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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竞合的司法解释,包括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等规定。同时,概述抵押财产范围及债权人法律风险提示。

  一、担保物权的竞合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在以下条文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1.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了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当同一财产上同时设立抵押权和质权时,清偿顺序将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

  2.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当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时,在特定条件下,该抵押权人将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3.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了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抵押权实现时,新增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处分。

  4.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即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5.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二、抵押财产范围概览

  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些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

  三、债权人法律风险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的竞合主要表现为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押权的情况。这种竞合对债权人本身存在法律风险。

  1.债权人在出借之前应充分调查抵押物的状况,确保抵押物没有被其他债权人先行质押。

  2.如果同一件财物已经被质押,债权人应考虑要求债务人更换其他抵押物,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3.债权人还应注意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确保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以免丧失法律保护。

  你对担保物权竞合还有其他疑问吗?在借贷交易中,了解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至关重要。通过法律快车,获取更多法律实务知识和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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