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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可以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4-14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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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的伤残鉴定在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申请。需要材料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等。

  一、工伤的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可以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工伤的伤残鉴定申请材料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伤伤残鉴定需要材料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工伤的伤残鉴定结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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