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60岁以上务工者是否是劳动关系
在我国,关于60岁以上务工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按照国家规定:
1.男性60周岁以上和女性50周岁以上(公务员女性为55周岁)的人,已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通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2.但实际情况中,各地的政策对此判断各有差异。
3.有些地方的法院会根据员工是否享受养老待遇来判定,如果未享受养老待遇,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因此,具体还需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二、劳动关系与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的设定,主要是赋予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而并非剥夺其劳动权。这意味着,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民仍有权选择继续工作。
因此,对于那些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养老金的劳动者,如果他们与用工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应当被视为劳动关系。
三、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
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劳动关系依然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有关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招工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60岁以上的务工者的劳动关系问题并没有特别统一的规定。一些地方认为60岁以上的农民工与建筑单位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具体还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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