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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9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4-19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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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破产法第19条涉及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管理人可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需及时通知对方。处理时遵循公平、效率和安全原则,旨在最大化债务人财产,维护交易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9条

  1.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其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规定。

  2.这一条款赋予了管理人对这类合同的选择权,即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需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的决定应遵循使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原则,旨在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当事人的权益。

  二、合同处理的规则与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应在法定时间内行使选择权,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1.如果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或答复,将视为解除合同。

  2.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合同的及时处理,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它也体现了破产法在处理合同问题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三、管理人选择权的执行

  管理人在执行选择权时,应根据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遵循有利于使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原则。

  1.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履行合同义务。由于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风险,破产法还规定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如果管理人不提供担保,将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2.当管理人怠于行使选择权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催告权,要求管理人及时作出决定。如果管理人在收到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将视为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有助于督促管理人及时行使选择权,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当事人的权益。

  你对破产法中的合同处理规则还有其他疑问吗?如果有,快来法律快车提问,我们随时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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