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登记
1.在《民法典》的规定下,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要求涵盖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各类权利。这些权利在现行的法律基础上进行了归类和融合,形成了全面覆盖、统一登记的范围。
2.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所有权;
(3)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房屋用地使用权;
(7)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这些权利的登记确保了物权体系的清晰和完整。
二、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是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需要亲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可以不予登记。
2.一体登记原则:
在进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的登记时,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以保持权利主体的一致性。
3.连续登记原则:
在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情况下,不得办理不动产的其他类型登记,除非存在特定的例外情形,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查封登记等,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属地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权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审核流程
1.不动产登记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请求,这是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的首要环节。
2.一旦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了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它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深入审核。这一审核过程涉及到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仔细审查。
3.虽然登记机构可能无法完全确保登记材料的绝对真实和准确,但它必须尽到合理和审慎的审查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尽量查证登记材料的真伪。
4.在完成审核后,登记机构会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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