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历保管时限是怎样
病历的保管时限根据病历类型有所不同。
1.根据法律规定,住院病历的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医院在此期间对病历的遗失或损坏负有全部责任。
2.对于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应当至少保管15年。
3.由患者自行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各种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患者需要妥善保管,医院对此不负有保管义务。
二、院方病历保管义务
1.患者病历的保管主要由医院负责。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医院应当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3.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当在医院保管,并提供查阅服务。
三、医院篡改病历应对策
如果病历资料被医院篡改,患者可以采取一些应对策略。
1.根据卫生部的答复,如果病员及家属提出医院有违反规定涂改、伪造病案的行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
2.如果通过文检鉴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患者可以依此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并根据重新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原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3.对于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不予鉴定的情况,患者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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